法令宣導
依據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,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:
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: 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。
本機構辦理推介媒合時,嚴禁任何涉及上述 21 項 樣態之就業歧視行為。